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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科学与叶卫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科学,叶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97号申请人:李科学。委托代理人:周长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叶卫。申请人李科学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2015年12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武汉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其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狮子山街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6栋2单元7层01号的房屋。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首期购房款。后被申请人既不按约交付房屋,也不退还已收取款项。现申请人拟向本院起诉,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叶卫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狮子山街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6栋2单元7层01号的房屋。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64595元(开户行:汉口银行华中农业大学支行,卡号:6201)。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卫名下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狮子山街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6栋2单元7层01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申请人李科学名下银行存款264595元(开户行:汉口银行华中农业大学支行,卡号:6201)。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敬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