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闫宝柱与天津市荣冠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宝柱,天津市荣冠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426号原告闫宝柱。被告天津市荣冠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高家楼村东。法定代表人房万征,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8130776-3。委托代理人王继革,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闫宝柱与被告天津市荣冠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宝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田维军代理审判员 赵德占人民陪审员 高庆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温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