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路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路某某,女,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李某某与路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