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文发、吴凤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文发,吴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3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金益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文发,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吴凤琴,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2016)皖100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文发、吴凤琴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文发、吴凤琴共同所有的位于黄山区甘棠镇北海中路太平盛市二期X幢X号商业房产和六角楼旅游购物广场南区X幢X号、X号商业房产已向申请执行人设立抵押权,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文发、吴凤琴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北海中路太平盛市二期X幢X号商业房产和六角楼旅游购物广场南区X幢X号、X号商业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国庆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