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隋连军与赵忠全、王桂英、李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连军,赵忠全,王桂英,李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81号申请执行人隋连军,男,住所地二道江区被执行人赵忠全,地址二道江区。被执行人王桂英,地址二道江区。被执行人李福春,地址二道江区。隋连军与赵忠全、王桂英、李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54年6月8日作出的(2015)二调确字第1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忠全、王桂英、李福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隋连军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7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忠全、王桂英、李福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忠全、王桂英、李福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隋连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忠全、王桂英、李福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隋连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冷柏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宏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