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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617号原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勤,总经理。被告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六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水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珂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