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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与周崇儒、林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周崇儒,林光英,黔西南州金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18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遵义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215280484。负责人黄宏波,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景磊,男,1963年8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大专文化,系该分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姚勇,男,1962年11月23日生,土家族,贵州省兴义市人,高中文化,系该分行房金部客户经理,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崇儒,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林光英,女,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系被告周崇儒之妻,户籍地。被告黔西南州金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街道办金丰大道金恒利山水金城,现经营地贵州省兴义市金水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5666973650W。法定代表人吴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峰,女,1991年3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本科文化,系该公司法律科科员,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南环路新时代花园A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魏万利,女,1974年3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中专文化,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诉被告周崇儒、林光英、黔西南州金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于2016年7月1日以“被告己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156265.93元及诉讼费用1651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2元,减半收取165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文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