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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静与刘学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刘学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176号原告李静。被告刘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刘学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友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