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静与刘学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刘学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1176号原告李静。被告刘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与被告刘学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友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