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徐坚与沭阳金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同济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坚,沭阳金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同济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499号原告徐坚,居民。被告沭阳金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广场路西侧维也纳商业广场1层D131号。法定代表人李素民。被告江苏同济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青少年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叶同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飞,居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龙松,居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坚诉被告沭阳金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同济维也纳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