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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叶锦龙与杨占弟、赵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锦龙,杨占弟,赵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63号原告叶锦龙,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杨占弟,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告赵月英,女,1960年4月2日出生,系被告杨占弟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锦龙诉被告杨占弟、赵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锦龙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贾万超审判员  赵菊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