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叶锦龙与杨占弟、赵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锦龙,杨占弟,赵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63号原告叶锦龙,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杨占弟,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告赵月英,女,1960年4月2日出生,系被告杨占弟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锦龙诉被告杨占弟、赵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锦龙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贾万超审判员 赵菊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