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组织机构代码66010870-3。法定代表人:刘新宇,主任。被执行人:赵金海,男,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水字镇珍字村。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基本生活工资无其他经济来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