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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2016)湘1224执66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张贻亮:被执行人张小菊:申请执行人张贻亮与被执行人张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溆民二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菊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7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8元、执行费3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贻亮与被执行人张小菊已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张小菊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8元及执行费305元,现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