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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5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世朝与浙江京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朝,浙江京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5971号原告:刘世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丹清,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京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开发区大黄山婺州街1188号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内。法定代表人:胡新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布英。原告刘世朝为与被告浙江京华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小玲独任审判。原告刘世朝起诉称:从2012年起,原告到被告处从事苗木养护栽植修剪工作,月���资2100元,被告提供食宿。2014年12月16日上午7时45分许,原告与同事乘坐被告提供的三轮电瓶车前往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东侧途中,因右侧栏板突然打开导致原告从车上摔下,致后脑着地并昏迷。后入住金华市中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大部分医药费,原告也支付了医药费27000元。事发后被告向原告发放了6个月工资。经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需要误工时间270日、营养时间90日、护理时间183日。原告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无果。为此,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06096.40元,并承担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的资格不适格。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系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后勤物业部门主要从事苗木养护栽植修剪工作的职工,金华职业技术学���与本案被告系各自独立的诉讼主体。故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世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施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