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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海军诉鱼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鱼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3民初886号原告李海军,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出生,鄂托克前旗经信局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鱼克杰,男,蒙古族,1975年5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朱续瑞,女,汉族,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李海军诉被告鱼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军及被告鱼克杰的委托代理人朱续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军诉称,2014年6月15日,被告因急用钱向原告借现款20万元,并立有欠条一支,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鱼克杰的委托代理人朱续瑞辩称,欠条是属实的,但是并非因为被告急用钱向原告借现金,而是因为原告在被告公司有入股,欠条上的款项是入股的分红;另被告鱼克杰曾经给原告还过25万元,其中包括此20万元的分红款。综上,现在被告鱼克杰不欠原告李海军任何款项。原告李海军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原件一支,用以证明被告鱼克杰于2014年6月15日欠原告20万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的事实。对此证据被告质证称,欠条属实,认可;2、菜市场分红及标准化菜市场结算单各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3月28日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鱼克杰签订了一份共同经营上海庙标准化菜市场的协议,原告李海军的实际投入资金是34.3万元,经过2013年7月份时任会计朱续瑞核算,利润加投资款共计应向原告李海军退906924.1元,但被告鱼克杰一直未予支付,经过原告李海军索要,被告鱼克杰于2015年9月23日向其转账25万元,下欠款项仍未清偿,故此25万元转账与本案没有关系。对此证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续瑞质证称,对菜市场分红及标准化菜市场结算单均予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清楚,因为具体他们怎样进行划款转账不知道。被告鱼克杰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9月23日被告鱼克杰通过尾号为3766的农行卡向原告李海军尾号为5368的农行卡转账25万元的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复印件一支,用以证明被告鱼克杰已经向原告李海军还款,现并不欠原告李海军任何款项。对此证据,原告李海军质证称,对此复印件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此25万元并不是偿还被告鱼克杰欠其的20万元款项。经法庭审查,对原告李海军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但证明目的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对被告鱼克杰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需结合案件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3月28日,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鱼克杰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鄂托克前旗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的协议;2013年7月份,经时任会计朱续瑞基于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鱼克杰关于上海庙标准化菜市场的经营情况核算,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鱼克杰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6月15日,经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鱼克杰协商,鱼克杰将上海庙五期移民工程里的全部投资款和20万元置换原告李海军在鄂托克前旗机动车检测服务中心的股份,关于此20万元,由被告鱼克杰向原告李海军立欠条一支;2015年9月23日,被告鱼克杰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向原告李海军转账25万元。现原告李海军认为被告鱼克杰应向其还欠条上所立20万元款项,被告鱼克杰认为欠条上所还款项已包括在2015年9月23日转账的25万元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李海军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李海军向法庭提供的欠条原件一支、菜市场分红及标准化菜市场结算单各一份可以表明,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鱼克杰之间有多笔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被告鱼克杰向法庭所出示的向原告李海军转账25万元银行回单,不能证明是对20万元款项的偿还,现原告李海军依据被告鱼克杰所立欠条原件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鱼克杰虽主张款已全部还清,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鱼克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清偿欠原告李海军欠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鱼克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文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