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2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古继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古继成,王宏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2754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古继成。被执行人王宏远。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继成、王宏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古继成、王宏远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38585元(已履行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到庭报告了相关财产情况,并与申请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古继成、王宏远共欠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元(含自愿放弃部分及受理费),古继成、王宏远各自于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各自于2017年1月21日前支付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古继成、王宏远各自对自己的偿还义务负责;二、如古继成、王宏远按照上述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则该案结案;如古继成、王宏远未按照上述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则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内容的执行。三、双方其他无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计划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凯代理审判员 罗 勇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