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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蔡英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英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178���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英群,男,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英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延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英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1日零时,被告人蔡英群驾驶1辆粤U×××××小型货车从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往揭东区蓝城白塔镇方向行驶,途经英蓝线揭东区新亨镇仙美村路段,与被害人柯某乙驾驶的1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柯某乙当场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英群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柯某乙系因钝性暴力作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蔡英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柯某乙无责任。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蔡英群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蔡英群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柯某乙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蔡英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柯某甲、刘某、廖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家庭情况调查表,死亡证明,痕迹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款收据,补充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英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1人当场死亡的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英群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英群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蔡英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蔡英群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根据被告人蔡英群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蔡英群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英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人民陪审员  谢东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桂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2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