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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429号原告姬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某某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海涛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人民陪审员  余世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