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超超与胡海东、韩志军、陈保伟、周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超,胡海东,周红,韩志军,陈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王超超,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赵新庄。被执行人:胡海东,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二里井新村。被执行人:周红,女,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二里井新村。被执行人:韩志军,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文峰新村。被执行人:陈保伟,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北照村韩庄**号,身份证号码342101197********。本院在执行王超超与胡海东、韩志军、陈保伟、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4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6年6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陈保伟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沙河路289号采莲郡小区19#商住楼803室房产。本院认为,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司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