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付金龙与李海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龙,李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8号申请执行人付金龙,居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李海生,居民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关于付金龙诉李海生劳务合同纠纷(2015)通民初字第176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76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玉喜审 判 员 陈红彦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冯静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