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6年执行第6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灵宝市西闫乡祝家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被执行人灵宝市西闫乡祝家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骆群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灵宝市西闫乡祝家营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灵国土资执罚【2013】第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查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