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与葛财金、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葛财金,葛辉,邓春玲,葛桂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775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大洋,该行行长。被告葛财金,男,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被告葛辉,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被告邓春玲,女,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被告葛桂勤,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于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7元,减半收取25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德辉人民陪审员 袁建文人民陪审员 肖名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素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