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5月1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志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先后7次在鼎城区周家店镇竹山咀村11组彭某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蔡某某、钟某某、余某、刘某等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2月底的一天,吸毒人员刘某来到鼎城区周家店镇竹山咀村11组彭某家中,由刘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二人在彭某家二楼客厅一起吸食了麻古和冰毒;2、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刘某来到被告人彭某家中,由刘某与彭某各出资50元,彭某从西洞庭“黑哥(姓名不详)手中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麻古和冰毒,二人在彭某家中一起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3、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3时左右,吸毒人员余某、刘某来到鼎城区周家店镇竹山咀村11组被告人彭某家中,由吸毒人员余某出资100元,彭某在西洞庭“黑哥”处购买100元钱的麻古和冰毒后,三人在彭某家中二楼客厅内吸食了毒品;4、2016年4月25日左右的一天,吸毒人员余某和钟某某来到鼎城区周家店镇竹山咀村11组被告人彭某家中,由余某和钟某某各出资50元,彭某从西洞庭“黑哥”手中购买了100元钱的毒品麻古和冰毒,三人在彭某家中吸食了毒品;5、2016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吸毒人员蔡某某来到被告人彭某家中,由彭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冰毒,二人一起在彭某家中二楼客厅吸食毒品;6、2016年4月底的一天,吸毒人员李某某、蔡某某、“勇哥”(姓名不详)等人来到鼎城区周家店镇竹山咀村11组被告人彭某家中,由蔡某某和李某某各出资50元,彭某找“黑哥”买了毒品麻古和冰毒后,四人一起在彭某家二楼客厅一起吸食了麻古和冰毒;7、2016年4月的一天,吸毒人员蔡某某、李某某来到鼎城区周家店镇竹山咀村11组被告人彭某家中,由蔡某某出资100元,被告人彭某骑摩托车在西洞庭找“黑哥”购买了100元钱的麻古和冰毒后,三人一起在彭某家二楼客厅吸食了麻古和冰毒;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李某某、余某、蔡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六个月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通过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