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高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高某乙,高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873号原告:马某,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程辉,灵璧县浍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高某乙,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某甲。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春晓,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高某乙、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庄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