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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高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高某乙,高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873号原告:马某,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程辉,灵璧县浍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高某乙,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高某甲。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春晓,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高某乙、高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庄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