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曹小兰与杨战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兰,杨战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621号原告曹小兰,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战景,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曹小兰与被告杨战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其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月息2分,每月结算,借款期限为一年,但自2016年2月起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曹小兰贰万元整,月息贰分每月结息(壹年),借款人:杨战景”。后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6年3月,之后未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从2016年4月起承担利息,由于借据上显示双方约定月息2分,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的限额,系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战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小兰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翔宇人民陪审员 张小仙人民陪审员 李保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