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太平财保咸宁支公司与刘安贵、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刘安贵,张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咸宁支公司)负责人孙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宝华,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安贵,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咸宁市温泉城区。委托代理人程艳琴,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明,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原太平财保咸宁支公司负责人。上诉人太平财保咸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安贵、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7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熊 魁审判员 汤兆光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少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