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邓某群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4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邓某群,女,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4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群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邓某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贩卖的毒品克数仅为0.79克,表示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4月14日,购毒者王五(化名)与被告人邓某群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并约好交易的时间和地点。当天12时许,在深圳市坪山新区某路34号西侧人行道,被告人邓某群将一小包毒品卖给王五,收取了毒资人民币600元。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邓某群被当场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600元、一小包毒品(经鉴定,重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从王五身上提取毒品一小包(经鉴定,重0.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本院意见被告人邓某群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现场缴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数量,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邓某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