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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孙建江、裘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江,裘君平,陈武,曹俊亮,孙建江,裘君平,陈武,曹俊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江,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裘君平,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武,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曹俊亮,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孙建江与被执行人裘君平、陈武、曹俊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建江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裘君平、陈武、曹俊亮支付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8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裘君平、陈武、曹俊亮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孙建江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裘君平、陈武、曹俊亮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裘君平、陈武、曹俊亮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