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程泽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程泽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982号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祥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立明。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泽新,住敦化市。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泽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聚发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权春花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