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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仓田分理处与张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田分理处,张丽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373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田分理处,住址:会理县六华镇仓田村3组。负责人陆应和,仓田分理处负责人。被告张丽芬,女,生于1988年9月14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田分理处与被告张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田分理处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田分理处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田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田分理处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天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肖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