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276号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法定代表人:汪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鹤松,该公司职工。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合肥肥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7月1日,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