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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施家立与吴仁平、俞秀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家立,吴仁平,俞秀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840号原告施家立,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吴仁平,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俞秀平,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家立诉被告吴仁平、俞秀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家立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瑜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