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3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施家立与吴仁平、俞秀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家立,吴仁平,俞秀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840号原告施家立,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吴仁平,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告俞秀平,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家立诉被告吴仁平、俞秀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家立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瑜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