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3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罪犯梁长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长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883号罪犯梁长平,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8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2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2014)宁刑执字第2999号、第73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梁长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梁长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梁长平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长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长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