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文兵与黄东利、曾佳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兵,黄东利,曾佳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2民初676号原告廖文兵,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黄东利,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曾佳传,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廖文兵诉被告黄东利、曾佳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廖文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利、曾佳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被告黄东利要原告她装修东兴鸿通苑2号楼1205号,并于同年4月19日向原告支付了一万元的装修首付款。原告按被告黄东利的要求,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确认装修款为57000元,扣除已付的1万元的装修款及被告黄东利未做项目材料款及人工费的3000元,被告黄东利尚欠的装修款为44000元。原告多次追讨,但两被告仍不予支付。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黄东利欠原告装修款,应予支付。因被告曾佳传系被告黄东利的丈夫,被告黄东利所欠原告的装修款,是属于夫妻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款44000元。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原告廖文兵为被告黄东利装修了东兴鸿通苑2号楼1205号。至2016年1月19日,被告黄东利尚欠原告的装修款为44000元。原告多次追讨,两被告未予支付。被告黄东利与被告曾佳传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收据》、《装修预算表》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廖文兵与被告黄东利系装修装饰合同关系,双方已确认被告黄东利尚欠的装修款为44000元,该装修款被告黄东利应予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东利欠原告的装修款为44000元,该笔款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支付。被告黄东利、曾佳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东利、曾佳传共同向原告支付房屋装修款440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东利、曾佳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900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祖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珺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