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兰香与被告许荣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香,许荣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042号原告刘兰香,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被告许荣胜,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台吉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香与被告许荣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兰香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兰香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兰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兰香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毛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