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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5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梁凤香与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香,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124号原告梁凤香,女,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5104489Y(1-1)。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董事长。原告梁凤香诉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梁凤香承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姬 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