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樊孝庭与吴兴林、常州鸿信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孝庭,吴兴林,常州鸿信运输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271号原告樊孝庭。委托代理人窦钶凯,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艳,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林。被告常州鸿信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勋,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夏静,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孝庭与被告吴兴林、常州鸿信运输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孝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236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樊孝庭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