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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5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小根与方仁钢、潘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根,方仁钢,潘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576-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根,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方仁钢,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潘兰兰,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小根与被执行人方仁钢、潘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陈小根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仁钢、潘兰兰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964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仁钢、潘兰兰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有股本金,可依法强制扣留(提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方仁钢、潘兰兰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价值800000元的股金及其分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