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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辖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与福建省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负责人:李建新,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邮政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周贤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周贤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负责人:郭炳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负责人:黎树旺。委托代理人:李秋云,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子君,该分公司职员。上诉人福建迅捷通信技术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迅捷厦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邮政公司(以下简称省邮政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福建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厦门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厦门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124号移送管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系因原被告投资建设并转让厦门邮电大厦引发的诉讼,属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讼争不动产厦门邮电大厦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且原告诉请的标的已达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故被告电信厦门分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被告电信厦门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迅捷厦门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不动产纠纷系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仅为请求各被上诉人支付债权本金和利息的债权纠纷,并不涉及物权的确认和分割等,更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四类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合同。因此,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省邮政公司和邮政集团福建分公司的住所地均在福州市,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省邮政公司、邮政集团福建分公司、邮政集团厦门分公司、电信厦门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迅捷厦门分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邮电大厦业主财务部主任联席会议纪要》、《关于配合归还厦门邮电大厦在建项目拍卖款项的函》、《关于协商置换分营部分资产及回收厦门邮电大厦拍卖款的函》等证据材料,本案系原审原告迅捷厦门分公司主张作为厦门邮电大厦投资主体之一,要求原审被告省邮政公司等按照《邮电大厦业主财务部主任联席会议纪要》的约定内容,归还厦门邮电大厦在建项目拍卖款中其按比例应分得部分的款项而提起诉讼,本案案由可确定为合同纠纷。关于本案是否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系不动产物权纠纷及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系厦门邮电大厦投资主体之一要求归还投资款项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上述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合同纠纷。原审裁定以本案系“因原被告投资建设并转让厦门邮电大厦引发的诉讼”,认定本案属不动产纠纷并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省邮政公司、邮政集团福建分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初12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郑义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