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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熊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熊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4民初563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熊某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付仕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