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亢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591号原告亢某。被告董某。本院受理原告亢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到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亢某自愿负担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