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成举与张德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举,张德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576号原告:刘成举,男,汉族。被告:张德顺,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蒙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举诉被告张德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成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刘成举负担。审判员 尹纪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薄文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