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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金锋与清远市中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锋,清远市中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9号申请执行人:杨金锋,男,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黄敏,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远市中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18号区东方巴黎第1号楼26层16号房。法定代表人:刘远志。杨金锋申请执行清远市中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杨金锋与被执行人清远市中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立柱广告牌(T型)项目投资合伙协议》;二、被执行人清远市中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金锋支付投资款2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82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中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清远市中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在本院辖区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清远市中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4日,所属行业为社会经济咨询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元,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是刘远志,本院到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址清远市新城东十八号区东方巴黎第1号楼26层16号房调查,证实公司已搬离。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钟展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潘劲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