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执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彦超与北京优体互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超,北京优体互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489号申请执行人张彦超,男,1988年0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优体互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18号中区服务楼3层301号。法定代表人夏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彦超与被执行人北京优体互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彦超于2016年0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优体互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张彦超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优体互动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24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霞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阚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