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280号申请人重庆市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5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8678-X。法定代表人卢中樑,重庆市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14-3,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德明,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市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