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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长林与徐春香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长林,徐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长林。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春香。再审申请人王长林因与被申请人徐春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长林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是一个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和无任何经济来源,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10000元经济援助,无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背了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再审;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子王明主与其妻子因吸毒已离家,他们生的儿子王其旺今年10岁现由申请人抚养。申请人带着孙子又在外面租房子住,靠打摩的的一点钱抚养孙子和交房租远远不够,再无能力支付申请人的经济援助费10000元。现被申请人也嫁了人,恳请法院依法再审纠正误判,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景民一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春香患有多种疾病已丧失劳动能力,并有证据证明,本院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之规定并综合考虑到王长林的收入一般及其系残疾人的状况,酌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经济援助10000元适当。申请人王长林称无证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背了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长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长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 张 琪审判员 :刘燕萍审判员 : 陈 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红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