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海西夜与李四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5民初234��原告海某某,女,生于1988年11月5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9年3月14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