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6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刑初字166号,被告人欧阳立兵、罗润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罗某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辩护人柏云菊,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辩护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欧阳运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英子、欧小清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琴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6月1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及辩护人柏云菊、黄国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无特种设备操作相关资质、新美雅陶瓷厂煤气站车间负责人)在工厂进行年度停产开展设备检修时,组织工人对煤气发生炉进行检修,但其即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也违反煤气发生炉风冷器维修必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在炉内可燃性气体没有排放干净,并进行有效隔离的情况下,违规安排文某某、文某某1、欧某某等六名普通工人(未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培训、都无特种设备维修资格证)对煤气发生炉的风冷器顶盖进行拆卸,文某某等人在使用电动工具拆卸螺丝时,引发炉内残留煤气发生爆炸,造成了文某某、文某某1、欧某某三人当场死亡,肖某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罗某某(新美雅陶瓷厂厂长)作为该厂安全生产责任人违规聘用不具备资质的欧阳某某作为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和特种设备的直接操作人,在明知被告人欧阳某某等人提前清理谋气发生炉可能发生危险的前提下,没有对欧阳某某等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且在平常的安全生产方面疏于管理,没有履行到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导致了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特向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但均表示认罪。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欧阳某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可酌情从轻处罚;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不足;3、新美雅陶瓷厂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无特种设备操作相关资质、新美雅陶瓷厂煤气站车间负责人)在工厂进行年度停产开展设备检修时,组织工人对煤气发生炉进行检修,但其即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也违反煤气发生炉风冷器维修必须遵循的程序和步骤,在炉内可燃性气体没有排放干净,并进行有效隔离的情况下,违规安排文某某、文某某1、欧某某等六名普通工人(未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培训、都无特种设备维修资格证)对煤气发生炉的风冷器顶盖进行拆卸,文某某等人在使用电动工具拆卸螺丝时,引发炉内残留煤气发生爆炸,造成了文某某、文某某1、欧某某三人当场死亡,肖某某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罗某某(新美雅陶瓷厂厂长)作为该厂安全生产责任人违规聘用不具备资质的欧阳某某作为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和特种设备的直接操作人,在明知被告人欧阳某某等人提前清理谋气发生炉可能发生危险的前提下,没有对欧阳某某等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并且在平常的安全生产方面疏于管理,没有履行到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导致了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另查明,二被告人于2016年1月17日主动到宁远县仁和派出所投案;新美雅陶瓷厂与死者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7日发生爆炸事故的车间是新美雅陶瓷厂煤气车间,这个车间主要生产煤气,生产出来的煤气主要用于烧陶瓷,煤气站车间主要是欧阳某某负责的,他是车间主任,平时煤气站生产工作都是他安排的。煤气炉车间发生爆炸时我不在现场,在询问相关情况后了解到,事故的原因可能是煤气炉检修过程中的指挥失误,按照往年的规矩,煤气炉停产之后,要进行排渣和吹扫,待这些气体彻底排干净以后,才能开盖进行下一步的设备检修和清理工作,但欧阳某某在吹扫刚过了第二天,就安排工人去打开煤气炉的盖,开盖的时候,因使用电动工具拧开螺丝的时候摩擦出火花,引发了爆炸,造成了这么大的人员伤亡。煤气炉设备的生产厂家留了生产设备说明书,我只清楚检修时排空炉内的气体要七天以后,才能保证煤气全部排空,才能安全的开展下一步的工作,这些事都是有罗某某厂长和欧阳某某安排工人去做的。欧阳某某是罗某某厂长聘请来的,他是否有特种设备操作证我不清楚。2、证人证言,证实煤气站爆炸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等爆炸的相关情况。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2016年1月17日8点多钟,欧阳某某安排我们拿风炮机(拧螺丝用的电动的)去拧螺丝打开风冷器的盖子,当时郭某、文某某1、欧某某三人先上到风冷器上面去工作,过了5、6分钟的样子,我就和文某某、胡某某上去,我们在上面拧风冷器的螺丝,准备打开风冷器让别人清洁,风冷器的盖子还没有打开就发生爆炸了,我受了伤,我没有相关资质。2、被害人胡庚付的陈述,我是2014年7月到新美雅陶瓷厂煤气站做上煤工人,2015年度年修时,我们厂也全部停工准备搞煤气站的清理、维修、拆卸工作。当年停工后,颜新等煤气站的残余的煤气排了有一个礼拜左右的时间,在完全没有残余煤气后才会让我们安安心心的去搞,而今年我们在1月15日早上停工后,仅隔两天不到的时间,欧阳某某便安排我、郭某、欧某某等人拆卸风冷器的盖子,我们工作了十多分钟的样子,突然听到“嘭”的一声巨响,我意识到风冷器爆炸了,之后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被送到医院救治了,这次事故造成了三人死亡三人受伤。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他在新美雅陶瓷厂的煤气站工作,我们上岗之前没有参与培训,我也不知道风冷器的维护维修流程和注意事项,站长叫我们去下风冷器的螺丝进行维护维修了,我们就去下螺丝。案发当时我往风冷器的其它螺丝上涂防锈漆,欧某某、文某某1、文某某、胡某某站在一起,其中欧某某是用电动风炮机下螺丝的,文某某1用扳手卡螺帽,文某某把下掉的螺丝弄出来扔到地下,胡某某弯着腰把扔到地下的螺丝、螺帽捡起来放在旁边的桶里,肖某某就站在远一点的地方看着,刚拆了一个螺丝就爆炸了,我被炸起飞起蛮高再跌到二楼楼梯口,后面就不清楚了。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地点和方位及现场状况。四、书证1、宁远县新美雅陶瓷有限公司风冷器爆炸事故直接原因初步分析,证实作业指挥人员,在风冷器清灰检修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标准规定的关于风冷器维修必须遵循的操作程序和步骤,在没有明确进行有效隔离,并置放和吹扫风冷器内部残留的易燃易爆煤气和一氧化碳等可燃和有毒气体残余浓度测定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完全刑事责任。3、人民调解协议,证实新美雅陶瓷厂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付,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4、欧阳某某、罗某某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于2016年1月17日主动到宁远县仁和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移交治安大队调查处理的事实。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一个朋友介绍我给罗某某厂长,罗厂长安排我进厂工作的,应聘时他没有要求我出示相关证件,后安排我任新美雅陶瓷厂煤气发生炉的站长,也是车间主任。2016年1月15日上午,我们新美雅陶瓷厂停工了,停工后我们工厂要对煤气炉进行检修,检修工作由我负责。按照计划2016年1月15日、16日两天对煤气炉进行冷却,17日揭开煤气炉的顶盖,然后对煤气炉进行清洗,但按照设备使用规定煤气炉必须要停产7天才能揭开顶盖进行检修,但我没有考虑这方面的安全问题,我主要是按照我以前的经验安排工作,没有考虑设备使用规定,这是我的失误,我承担责任。案发当天早上8点20分,我安排肖某某、胡某某、郭某、胡辉、文某某1、欧某某六人上煤气炉揭顶盖,大概9点左右,煤气炉的风冷器发生爆炸,当场把胡辉、文某某1、欧某某炸死了,肖某某、胡某某、郭某被炸伤,我积极参与抢救伤员。车间员工年龄都在50岁以上,我没有煤气炉检修的专业职能和资质,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上岗证。我们煤气炉没有安排专人对一氧化碳浓度进行化验,不知道浓度,但我估计锅炉里的一氧化碳的浓度应该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今天我叫他们拿电动把手上去拆螺丝,电动把手拆螺丝比较快可能产生火花,我估计就是因为用电动把手拆螺丝产生火花发生爆炸的。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我是新美雅陶瓷厂的厂长,案发当天我正在办公室工作,突然听见一声巨响,等了一分钟的样子,同事霍伟洪打电话告诉我,厂里的风冷器发生爆炸了,我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发现三人死亡,三人受伤。爆炸的原因初步看是因为煤气炉的风冷器在清理的过程中,风冷器内的煤气没有完全清理干净,工作人员在打开风冷器盖子的时候因为铁跟铁摩擦产生火花而发生爆炸。死者及伤者都是听欧阳某某的指挥去开展工作的。欧阳某某不具有特种设备专业资质,这个事情的发生主要是欧阳某某在操作过程不当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另我也负有安全管理上面的主要责任,因欧阳某某在15日之前跟我汇报讲15日停工后他负责带人对煤气站展开清洗前的准备工作,18日进行清洗,我听了以后有点怀疑,因为以前检修要花五六天的时间,这次这么短,但看到欧阳某某讲的很自信,加上我也不懂,就没有制止欧阳某某的违规行为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罗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欧阳某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可酌情从轻处罚;3、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2、新美雅陶瓷厂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其辩护人还提出“本案定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经查,本案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此,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欧阳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罗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欧阳运华人民陪审员 王 英 子人民陪审员 欧 小 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