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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赖德华与被执行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德华,四川江安永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赖德华,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法定代表人:姚丽萍,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川1529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江安永联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6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