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军平与巩小庆、董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平,巩小庆,董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2019号原告李军平。被告巩小庆。被告董继军。原告李军平与被告巩小庆、董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平诉称,2015年3月23日,被告巩小庆、董继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董继军账户汇款200000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据一份,约定月息3分钱。2015年6月份被告巩小庆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2000元,2015年8月份被告巩小庆归还原告借款利息8000元,共计20000元,下剩本息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月利率3%承担剩余借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军平提供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2、2015年3月23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200000元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借款金额及利息约定;3、2015年3月23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一份,证明被告董继军收到借款的事实。被告巩小庆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金额及利息清偿情况均属实,被告巩小庆认为月息3分钱不合理,请求法院予以裁决,被告巩小庆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希望原告宽限时日,被告想办法尽力归还下剩借款本息。被告董继军辩称,被告董继军在借据中签名属实,但利息归还请情况被告董继军不清楚,现在被告董继军经济确实困难,希望原告开庭之后停止计息,下剩本息想办法尽快归还。被告巩小庆、董继军未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巩小庆、董继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董继军账户汇款2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00元的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3%。2015年6月份被告巩小庆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2000元,2015年8月份被告巩小庆归还原告借款利息8000元,共计20000元,下剩本息至今再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军平向被告巩小庆、董继军提供借款,被告巩小庆、董继军向原告李军平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二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借款时及时归还,被告未主动归还,原告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违反了上述规定,已给付利息本院予以确认,未给付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巩小庆分两次向原告清偿利息20000元,利息清偿至2015年7月3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巩小庆、董继军归还原告李军平借款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2015年7月4日至实际归款之日的利息。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巩小庆、董继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甜甜人民陪审员 苏虹月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翰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