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洪娥与卢永军、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娥,卢永军,王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33-1号申请人刘洪娥,女,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永军,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爱英,女,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刘洪娥申请执行人卢永军,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永军,王爱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洪娥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卢永军,王爱英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刘洪娥申请执行卢永军,王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翟 威 微信公众号“”